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陽市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辦法(試行)》的通知
筑黨辦發〔2009〕8號
各區、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貴陽警備區,各人民團體,市管企業: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貴陽市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3月17日
貴陽市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營造良好創業環境,以創業帶動就業,加快生態文明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是指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或到我市基層服務期滿2年以內的“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選聘生、“三支一扶”志愿者、西部計劃志愿者在我市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
第三條 工商登記注冊優惠。
1、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2、高校畢業生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注冊資本高于3萬元的可分期到位;創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不作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3、高校畢業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作價金額可占注冊資本比例由原來的20%提高到70%。
4、高校畢業生可將符合規劃、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自主創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 創業資金扶持。
1、由市財政籌集500萬元,設立貴陽市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金。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且具備發展潛力的項目,可申請資助周期為2年、最高額度為20萬元的免息資金扶持。
2、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或合伙經營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萬元、期限為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屬貼息項目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
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可申請國家和地方應用技術研發資金。
4、高校畢業生及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企業取得國內外專利的,可按《貴陽市知識產權申報資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
5、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免收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6、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可享受相應的補貼。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申報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分之二給予補貼。
7、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且符合條件的,給予500—1000元的創業資金補貼。
第五條 稅收優惠政策。
1、高校畢業生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到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2、高校畢業生創辦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3、高校畢業生創辦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辦的科技創新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予以減免。
4、高校畢業生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1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高校畢業生創辦服務型企業(除房屋中介、廣告業、典當、桑拿、按摩、氧吧等行業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與當年新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6、高校畢業生創辦農業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農業企業及農產品流通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批準后予以減免。
7、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月銷售額(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30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8、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9、高校畢業生創辦民政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25%以上,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提供創業服務。
1、工商、稅務、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工商登記注冊、稅務證辦理、人事代理、小額擔保貸款及政策咨詢等服務。
2、貴陽人力資源網設立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專欄,為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創業指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2年內可免費參加政府組織的人才招聘會。
3、非貴陽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可在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貴陽市戶籍,實行先落戶后創業。
4、高校畢業生在我市自主創業,凡人事檔案轉到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簽訂人事檔案托管協議的,免收3年人事代理費;高校畢業生在創業期間考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創業年限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并可根據規定向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申報評定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5、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與勞動就業服務和培訓機構為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一次性免費創業培訓。在市屬各高校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指導中心,為在校大學生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跟蹤輔導等創業指導服務。
6、高校畢業生在我市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藥業園區、農業標準化產業園區、物流園區、大學生創業園等自主創業的,可享受園區各項優惠政策及服務。
7、高校畢業生進入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貴陽科技大廈企業孵化器創業的,可享受孵化企業的優惠政策及服務。
8、高校畢業生在自主創業期間取得顯著成績的,可參與我市各類表彰獎勵的評選。
9、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無住房的,可申請租住貴陽市城鎮廉租住房或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條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應創新工作機制,優化服務內容,加強協同配合,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八條 附則。
1、各區(市、縣)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2、本辦法由市人事、財政、稅務、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在職能范圍內負責辦理和解釋。
3、本辦法所涉及優惠政策,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4、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