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8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事先書面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9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10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11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12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的首次考核成績、學分及重考成績等均記入學生成績單,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13條 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和畢業答辯資格的取得按《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本科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課程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畢業設計(論文)和答辯資格由畢業設計(論文)指導委員認定。
第14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必修課和限選課進行考試,選修課除特殊規定外采用考查。
課程考核辦法詳見《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本科學籍管理規定》。
第15條 課程結束時由學校安排的考試為首次考試,獲得考試資格的學生必須參加。未經學校批準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記“零”分,記入不及格門次。
第16條 對于培養方案中尚未修讀的課程,有一定基礎或已達到其教學要求的學生,可按學校規定程序申請免修。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專業概論、實驗課和實踐教學環節不能申請免修。具體規定見《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本科學籍管理規定》。
第17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采取學生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18條 未達退學標準者,允許重修不及格課程。學生重修可采取降級重修、插班上課、學習網絡課程和自修等多種形式。
第19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受紀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良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20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學生考勤的處理,按照《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第21條 學生必須持考試證件參加學校組織的任何考試,并遵守《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考場規則》,考試證件的使用見《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學生證件管理與使用辦法》。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22條 學生一般應完成在學校就讀專業的學業。學生確有專長或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或轉學的,可提出轉專業或轉學申請。學生轉專業或轉學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教學管理部審核報商務學院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2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或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24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貴州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市)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25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26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法定學制6年。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持續休學。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生休學的情況由《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本科學籍管理規定》具體規定。
第27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28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執行。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學生休學當學年,學校將退還其已交剩余時間的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29條 復學與持續休學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或持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或持續休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向學校提交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學校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3、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并按《貴州財經學院商務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4、休學學生復學后均降級編入原專業。
第30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延長學習年限,在校期間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節 退學
第31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續休學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在校時間(含休學)超過其學制6年時未完成學業者,給予退學;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