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4-15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倉儲合同的內容,是檢驗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倉儲合同包括以下方面的條款: (一)存貨人、保管人的名稱和地址 合同當事人是履行合同的主體,需要承擔合同責任,需要采用完整的企業注冊名稱和登記地址,或者主辦單位地址。主體為個人的必須明示個人的姓名和戶籍地或常住地(臨時戶籍地)。有必要時可在合同中增加通知人,但通知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僅僅履行通知當事人的義務。 (二)保管物的品名或品類、數量、質量、包裝 在倉儲合同中,要明確地標明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貨物的數量應使用標準的計量單位,而且計量單位應準確到最小的計量單位,比如以包、扎、捆、把等計算的,就必須明確每包、扎、捆、把有多重或多少根、塊。總之,對計量單位要防止有不同理解,產生歧義。倉儲物的質量應當使用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也可以使用經過批準的企業標準,還可以使用行業標準,上述質量標準均可以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在倉儲合同中約定,而在沒有質量標準時,雙方當事人可自行約定質量標準。如果雙方在倉儲合同中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則依《合同法》第61條,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至于倉儲物的包裝,一般應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或者專業標準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倉儲物便于保管的原則而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商定。 (三)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保管人驗收倉儲物的項目有:倉儲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而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記為準;外包裝或貨物上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依照慣例驗收期限,國內貨物不超過10日,國外到貨不超過30天,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貨物驗收期限,是指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貨物驗收期限的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如果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期限驗收倉儲物或驗收倉儲物不準確,應當負責因此造成的損失。存貨人未能提供驗收資料或提供資料不齊全、不及時,所造成的驗收差錯及貽誤索賠期由存貨人負責。 [Ok3w_NextPage] (四)倉儲條件和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根據貨物性質、要求的不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保管條件。保管人如因倉庫條件所限,不能達到存貨人要求,則不能接受。對某些比較特殊的貨物,如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物品,保管人保管時,應當有專門的倉庫、設備,并配備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負責管理。必要時,存貨人應向保管人提供貨物儲存、保管、運輸等方面的技術資料,防止發生貨物毀損、倉庫毀損和人身傷亡事故。存貨人在交存特殊貨物時,應當明確告知保管人貨物有關保管條件、保管要求。否則,保管人可以拒絕接收存貨人所交付的危險貨物。 (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倉儲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重視貨物入庫環節,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確入庫應辦理的手續、理貨方法、入庫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貨物運輸、裝卸搬運的方式等內容。 出庫時間由倉儲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提貨時應辦理的手續、驗收的內容、標準、方式地點、運輸方式等也要明確。 (六)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倉儲物的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過程中,由于自然原因(如干燥、風化、散失、揮發、粘結等)和貨物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的減少、破損,而由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先商定一定的貨物自然減量標準和破損率等。在確定倉儲物的損害標準時,要注意易腐貨物的損耗標準應該高于一般貨物的損耗標準。除了對貨物按照保管條件和要求保管外,損耗標準應當根據儲存時間的長短來確定, 損耗的處理是指倉儲物實際發生的損耗,超過標準或沒有超過標準規定的,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例如,倉儲物出庫時與入庫時實際驗收數量不一致,在損耗標準范圍之內的視為貨物完全交付。如果損耗數量超過約定的損耗標準,應核實后作出驗收記錄,由保管人負責處理。 [Ok3w_NextPage] (七)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 計費項目包括:保管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專用線占有、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此條款中除明確上述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外,還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八)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 倉儲合同中可以從貨物入庫、貨物驗收、貨物保管、貨物包裝、貨物出庫等方面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同時應規定違反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合同有效期限的長短,也與貨物本身的有效儲存期有關。所謂有效儲存期,是指某些貨物由于本身的特性,不能長時間存放,例如藥品、膠卷、化學試劑等,一般都注明了有效使用期限。根據有效使用期限確定的儲存保管期限,稱為有效儲存期。對于倉庫保管人員來說,保管這種產品不僅要注意倉庫溫度、濕度的變化,還應注意其儲存期限。特別是對一些接近失效期的產品,應及時通知存貨人要按時出庫,出庫前還要注意留給產品調運、供應和使用的時間,以使其在失效之前能夠進入市場,投入使用。根據有關規定,儲存的貨物,在臨近失效期時,保管人未通知存貨人及時處理,因超過有效儲存期限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保管人負有賠償責任。保管人通知后,如果存貨人不及時處理,以致超過有效儲存期限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 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如果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另一方,雙方一致即可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復,必須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發生了法律或合同中規定的可以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擁有權利的一方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上述內容,一般為通常的倉儲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但是,合同畢竟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簽訂合同是當事人自己所為的法律行為,因此,基于雙方的利益考慮,當事人之間還可以就更多的、更為廣泛的事項達成一致,充實倉儲合同的具體內容,如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否允許轉保管儲存等等。只要是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而又與另一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都應當是倉儲合同的重要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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