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5-05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合同法》第385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彼^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 倉單,既是存貨人已經交付倉儲物的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因此,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同時,倉單在經過存貨人的背書和保管人的簽署后可以轉讓,任何持倉單的人都擁有向保管人請求給付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倉單實際上又是一種以給付一定物品為標的的有價證券。 由于倉單上所記載的權利義務與倉單密不可分,因此,倉單有如下效力:①受領倉儲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經簽發倉單,不管倉單是否有存貨人持有,持單人均可憑倉單受領倉儲物,保管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②轉移倉儲物所有權的效力。倉單上所記載的倉儲物,只要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即可發生轉讓。 (二)倉單的內容 倉單作為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依據法律規定還具有轉讓或出質的記名物權證券的流動屬性,它應當具備一定形式,其記載事項必須符合《合同法》及物權憑證的要求,使倉單關系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并適當行使自己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①保管人的簽字或者蓋章;②存貨人的名稱及住所;③倉儲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等物品狀況,以便作為物權憑證,代物流通;④倉儲物的損耗標準;⑤儲存場所和儲存期間;⑥倉儲費及倉儲費的支付與結算事項;⑦若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倉單中應寫明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公司的名稱;⑧倉單的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的時間。 倉單是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目前是由各倉儲單位自行編制,因此沒有統一的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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