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4-16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依法就倉儲合同的有關內容經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倉儲合同即告成立。 1.要約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條件。要約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體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為內容,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且表明一經對方承諾即受約束。在倉儲合同中,一般來說,要約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標的物數量、質量、倉儲費用。即使沒有具體的數量、質量和倉儲費用表述,也應當可以通過具體的方式來確定這些內容。根據倉儲合同的特點和現實環境,倉儲合同的要約最好是書面發出,特別是大批貨物的儲存與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儲存計劃。 有效要約的結果是產生預約倉儲合同。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倉儲合同的本約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倉儲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按照預約倉儲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去訂立倉儲合同的義務,而不負履行將來要訂立的合同中的義務。 預約倉儲合同是有效要約的結果,而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意向聲明。作為一般的意向聲明,僅僅表示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存在著準備訂立契約的意向性說明或者陳述,它可能包括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終歸因為該聲明中并沒有包括聲明人明確、肯定的要約表示,而于此聲明發表后,原則上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他人對聲明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也不能使倉儲合同成立,除非此種聲明確實已經使他人產生信賴并且因為聲明人撤銷聲明而給他人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例如,天天漁業公司于2003年5月4日向某冷庫發出一份函電稱:“有帶魚50噸欲儲存于貴庫,每天儲存費用為2000元,如同意,請在一周內答復。如無異議,一周后正式訂立合同。”此函電具有具體的明確內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約。冷庫如果在一周內答復,則成立預約倉儲合同。如果漁業公司在函電中稱“一周后可以考慮訂立合同”,則不能成立預約倉儲合同,而只是一種意向性表明,冷庫對該聲明的承諾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負擔任何義務。 此外,不能將預約倉儲合同理解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了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根據。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了一定的期限,才使合同尚未生效。這與預約是存在極大區別的。 預約倉儲合同盡管只是預約,但也是一種合同。依據預約倉儲合同,存貨人與保管人負有應當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如果預約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訂立本約的義務,則另一方有權請求其履行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在預約倉儲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貨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訂立本倉儲合同的義務,另一方完全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其訂約。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是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為,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除受要約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作的承諾不是法律上的承諾,而僅僅是一項要約,就像遲到的承諾只是要約一樣。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的任何擴充、限制或者其他變更,都只能構成一項新要約,而非有效的承諾。 在倉儲合同訂立過程中,保管人一經承諾,倉儲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時生效。也就是說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效力之發生基于一個有效的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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