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4-16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倉儲合同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即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倉儲合同,要具有合法的資格。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才能成為合格的主體,才能訂立有效的倉儲合同。根據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代理人可以受當事人的委托而從事民事活動,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確定代理權限范圍,在此范圍內,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受歸于被代理人。但是,如果倉儲合同中的代理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訂立倉儲合同,如果經被代理人追認后,是有效倉儲合同。反之,未經倉儲合同當事人的追認,該倉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代理人自己承擔責任。不過,依照《合同法》第49條規定,雖然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但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他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行為人是無權代理,恰恰相反,他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人。因此,該倉儲合同既非無效,也不能請求撤消,而應完全依據合同內容來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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