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9-08-05 點擊: 次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鄒志強 - 小 + 大
○ 國有獨資公司 (做為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特殊公司形態,國有獨資公司相對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這種特殊性又集中體現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的唯一性、權力機構的設置及權力分配等方面,因此章程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性,合理設計公司的治理結構) 概念: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公司 特征:1)、是國有公司 2)、是國有一人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 4)、出資人僅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機構 1、不設股東會―――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相當于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其職權可以將一部分職權授權給董事會行使,但特別事項不能由董事會行使。2、董事會,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進行委派和更換,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在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董事、經理如果要在其他經營機構任兼職,則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同意,比一般的董事和經理的競業禁止更加嚴格。 3、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主要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委派的人員組成,并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不少于三分之一,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 (2)監事會的職責,主要以財務監督為主,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是指公司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可分形式和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是指登記為一人股東,實質意義的是登記為不只一人,但實際上只一人出資,一人控制公司的規避法律的行為。特征1)公司僅一個股東,全部股份或出資額均由其持有與傳統公司法公司的社團性相沖突 2)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區別與獨資企業,對有限責任是一種沖突,公司有限責任的前提是“無支配則無責任”,而一人公司的股東卻完全支配著公司。3) 內部結構相對簡單化 不設股東會,股東、董事、經理身份重合。好處是節省、輕便,不利處為缺少監督。 對一人公司的規制 1、注冊資本的要求:最低10萬,且一次性繳納 2、堅持登記,公開及必要的書面記載:登記中注明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3, 再次設立的限制(第59條第2款) :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4, 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第64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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